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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中,我们再次见到了第六次在春晚合作的沈腾和马丽,他们与常远、艾伦一同为我们带来了描写债务纠纷的小品《还不还》。
最后,小品中的债务人被老同学的友情感化,自觉履行了债务,但现实中遇到这样通过“假离婚”形式恶意转移财产时,又会怎么样呢?
01
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的债务承担方式仅针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夫妻双方作出共同意思表示或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对外举债的,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意味着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债共签,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风险。
02
夫妻双方恶意串通签订离婚协议逃避一方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债务人如在离婚协议中采取不合理的分配方式将自身财产转移的,就很可能属于本条规定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债权人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撤销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仍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分配财产是否具有转移财产的恶意也不能一概而论。
03
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11刑终289号《刑事判决书》中,法官认为部分指出:被告人曾某在明知有大额借款不能偿还的情况下,与张某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对其名下数个房产、车辆进行转移,且财产变动均是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曾某在该时间段内将其名下的财产均予以转移,未向执行机关如实报告。其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是为了逃避执行,且行为状态持续到执行阶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该行为不仅仅是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持续,更是执行阶段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的表现,主观恶性深;在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综上,依法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曾某的刑事责任。
这个小品不仅告诉我们债务人有偿还能力拒不偿还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外,也启示我们债权人还要考虑,什么样的催讨方式,才能很好地化解债务纠纷。
从目前我国推出的个人破产制度等措施来看,旨在通过合理程度的审查,加上法律程序的介入,通过制度既能保护诚信的债务人,也能防止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挽救处于债务泥潭中无法自拔的债务人,让“诚信而不幸”的人们拥有再度前行的力量,让市场经济焕发更多活力,从而构建和谐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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